《杨大兰潘星兰电影_谁有为大局而死的故事》剧集介绍:Ⅰ 如何去爱护公共财产
潘星兰、杨大兰的故事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她们是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的营业员。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用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被割下仍勇敢地与歹徒搏斗,后来终于疼得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
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还包括一切公共场所的设施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前者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一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后者是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物权法》规定属于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公共财产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爱护公共财产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产的义务,必须承担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共财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并提倡公民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公共财产包括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
对待公共财物是爱护、保护,还是浪费、破坏,是一个公民有没有道德的反映。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一要爱护本单位的公物,做到公私分明,不占用公家的财物,不化公为私。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不爱护机器、设备;有些人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视而不见;有些人甚至化公为私,随意占用公家财物,并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二要爱护公共设施,如电话亭、路灯及有关通信线路、交通设施等,还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有些人不注意爱护公共设施,我们遗憾地看到:街头的公益广告牌被故意损坏,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为破坏,一些人喜欢在公园、文物古迹等地“信手题词”;有的人甚至把公共设施视为“发财致富的源泉”,恶意偷盗窨井盖,导致夜间行人受伤致残。三要敢于同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有些人经常抱怨公用设施差,但是对随意破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无动于衷,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侵占、损害、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关心和爱护公共财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Ⅱ 帮忙求一人
潘星兰和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凌晨,西北风呼啸着吹过漆黑一片的辽阔的湖北大地,枝江县童市镇桂花农场的职工们都沉浸在甜美的酣梦中.突然,从阴暗的角落里钻出两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农场信用杜的金库……在信用社金库的值班室里,睡着两个19岁的姑娘,一个叫潘星兰,另一个叫杨大兰.信用社的同事们都亲切地称呼她俩是大兰,小兰,今夜正赶上她俩当班值夜.可怕的闯入声响惊醒了两位姑娘,她们急忙起身察看,猛然间,两个脸蒙黑巾的歹徒恶狠狠地扑了上来.身体柔弱单薄的姑娘哪里是强壮歹徒的对手,没几下就被塞住嘴捆住双手.歹徒立刻像两只垂涎欲滴的恶狼一样,贪婪地扑向墙边的保险柜……但是,带密码的钢柜撞灭了他们的美梦!无论两个歹徒怎样拧拽踢踹,就是没有一丝开启的动静,把两个家伙急得上窜下跳,没有一点办法.突然,歹徒把凶狠的目光转向被紧紧捆住的两位姑娘身上."说!保险柜的密码是多少 "一个家伙恶狠狠地窜过来,一把揪下潘星兰的塞嘴布.潘星兰轻蔑地看了一眼歹徒,又亲切地望望杨大兰,没吭一声,而是高高地昂起了头."好,有胆量!"歹徒狞笑一声,扭头吩咐同伴,"把她们分开,你拉一个去厨房审问,我管这个小丫头,老子不信就问不出这几个数来!"另一个歹徒一把揪起杨大兰,连拉带拽地往外面拖去.来到外间,杨大兰趁歹徒不防备,猛地一头撞过去,将那个家伙顶了个跟头,然后奋力向门外冲去.她要跑出去大声呼喊,叫醒群众起来保护国家财产,捉住作恶的坏蛋!但是凶残的歹徒已经拔出匕首向姑娘狠狠扎去!善良,年轻的杨大兰倒在血泊中……歹徒握着带血的凶器回到房间里,见同伙正厚颜无耻地劝说着潘星兰:"你就痛快讲出来吧!说出来有你好处.等开了保险柜分你一半,够你好吃好穿地舒舒服服过一辈子啦!""呸,瞎了你的狗眼!想收买我,办不到!"歹徒悻悻地扭头训斥同伙:"你怎么回来了 那个妞呢 难道她先说了 ""真倒霉!她想跑出去报警,被我捅了!"歹徒咬牙切齿地说,同时挥挥匕首上的血珠.看住潘星兰的那家伙顿时瞪起通红的双眼嚎道:"看见了没有 小丫头,你的小伴儿见阎王去了!你要是不识相点快说出密码,让你俩阴间碰面!"说着也抽出了腰间雪亮的匕首.大兰,我亲昵的伙伴,难道就这样被凶残的歹徒杀害了 一颗泪珠滚出潘星兰的眼眶,但是,她的牙关咬得更紧了!"好哇!我看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歹徒气极败坏地叫着,伸手一把扯下蒙脸布,露出丑恶凶狠的嘴脸,"瞧我怎么收拾你!我要一刀一刀地剐了你,看你嘴硬还是我的刀子硬!"利刃划过,顿时鲜血迸溅,很快潘星兰已经满身是血.她的身体颤抖着,手脚抽搐着,但始终没有哼一声!惨无人性的歹徒却一刀接一刀地割着,扎着,最后,他竟然残忍地割下姑娘的一只耳朵……多处刀伤,大量失血,潘星兰终于昏死过去.两个歹徒见阴谋实在无法得逞,只好趁着夜色逃入黑暗之中.但是,他们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出三天,两个坏蛋双双束手就擒!经抢救,潘星兰终于脱离了危险,渐渐苏醒过来.可是杨大兰却永远离开了我们,离开了她深爱的人们,深爱的这片美丽的土地!
Ⅲ 谁有为大局而死的故事
爱护公共财产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53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公共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 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各地,有很多“爱厂如家”、“爱校如家”、“爱店如家”的模范人物,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模范事迹。 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有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 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下,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 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是我们时代的英雄。 在我国少年儿童中,也有这样的优秀代表。很多少年朋友都听说过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 那是发生在1964年2月9日的事,在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的新宝力格,有一对小姐妹,姐姐叫龙梅,11岁,妹妹妹叫玉荣,9岁。那天,她们帮助爸爸去放羊。没想到,刚走出不远,就遇到了暴风雪。羊群被风雪吹得四处奔跑,这可急坏了姐妹俩。羊群是公社的财产,决不能丢失一只!她们紧紧地追赶着羊群。 风越刮越猛,雪越下越大,气温已经降到了零下37摄氏度。龙梅玉荣寸步不离羊群,在一天一夜的时间里,她们奔跑了70多里地,一直跑到白云鄂博火车站附近,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当时,她们身上的雪全冻成冰,成了冰人。玉荣下半条腿被冻成了黑色。经过医生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龙梅、玉荣才苏醒过来。 草原英雄小姐妹的事迹,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她们不顾个人安危,奋力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尚行为,至今仍被人们传颂。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如果我遇到那种情况,也一定会勇敢地保护国家财产。 这种想法是非常可贵的,但是,我们遇到这种突发事件的机会毕竟是极少的。而且,只有在平时养成爱护公共财产的好习惯,关键时刻才会挺身而出。 爱护公共财产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在学校,不在课桌上、墙壁上乱刻、乱画,不随便摔桌子、砸椅子、扔黑板擦、不踢教室门,不用石子打路灯、不破坏花草树木,等等。见到别人有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要耐心劝阻。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多为人民做好事,使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生活越来越方便。
Ⅳ 请用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卫生为题写一篇演讲稿
爱护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53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公共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各地,有很多“爱厂如家”、“爱校如家”、“爱店如家”的模范人物,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模范事迹。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有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下,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是我们时代的英雄。在我国少年儿童中,也有这样的优秀代表。很多少年朋友都听说过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那是发生在1964年2月9日的事,在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的新宝力格,有一对小姐妹,姐姐叫龙梅,11岁,妹妹妹叫玉荣,9岁。那天,她们帮助爸爸去放羊。没想到,刚走出不远,就遇到了暴风雪。羊群被风雪吹得四处奔跑,这可急坏了姐妹俩。羊群是公社的财产,决不能丢失一只!她们紧紧地追赶着羊群。风越刮越猛,雪越下越大,气温已经降到了零下37摄氏度。龙梅玉荣寸步不离羊群,在一天一夜的时间里,她们奔跑了70多里地,一直跑到白云鄂博火车站附近,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当时,她们身上的雪全冻成冰,成了冰人。玉荣下半条腿被冻成了黑色。经过医生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龙梅、玉荣才苏醒过来。草原英雄小姐妹的事迹,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她们不顾个人安危,奋力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尚行为,至今仍被人们传颂。
Ⅳ 宜昌烈士事迹
晕,古代哪来“烈士”一说啊,近代的多了:【张自忠】、【两兰】(杨大兰、潘星兰)……
Ⅵ 如何避免出现破坏公共财产的方法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种现象,就是公共资源被人无底线的滥用和损毁。最典型的就是前些年那些贪图小便宜的大妈。当时,政府修建了很多公共厕所,里面都配有公用卫生纸,一些老人贪图便宜,往往抽取过量的卫生纸甚至将其直接带走。这种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使得政府被迫取消了公用厕纸,以至于以后使用者不得不自己带纸。所有人都因为某些人的自利行为而被迫承担损失,老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了集体利益的损害。(现在很多公厕因为一些人的恶劣行为都不配纸了)很多人斥责老人的品行,认为是过去的贫穷让他们贪图小便宜,甚至有人将其归结为“中国人的劣根性”,从科学的角度,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地悲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在反复上演,生活水平提高并不能杜绝公地悲剧,最多只能提高侵害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何解决公地悲剧,防止人们的自利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一直是经济学家和政府为之努力的目标。这是一场制度和人性的较量。一、公地悲剧:自利行为与作茧自缚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中一个经典的命题,他描述的是在一片公用的牧场上,所有的牧民都争相放养更多的牛,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公地上牛的总量太大,远远超过了草场的承载能力,最终导致草场沙化,所有的牧民都无法放牛了,都赔的血本无归。这个案例旨在告诉人们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终只会导致集体行为的丧失。在现代,这种案例都不少见,在渔场,如果政府不加控制,那么马上贪得无厌渔民们就会把鱼全部打光,连幼鱼和怀孕的母鱼都打掉,以至于整片海域的鱼绝种,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都打不到鱼了。在市场中,如果政府不加规范,那么所有人都会进行投机和欺诈,最终的结果就是市场紊乱,所有人都坑蒙拐骗,进而劣币驱逐良币。盗版成风、抄袭成风,欠债不还,虚假信息等都会损害市场的效率,非洲中东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无法遏制这些现象,从而造成低市场发育度。在一些农村地区,也会发现这种现象,村民们将自己的屋子院子收拾的干干净净,却在村里的公用地上乱扔垃圾,弄得整个村庄臭气熏天,卫生极差。这样的村庄想要依靠农家乐等旅游产业致富显然不可能。因此,要想维护公共利益,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就必须要遏制公地悲剧,我们无法改变人性,但我们同样可以利用人性来降低人性导致的恶。二、方法一:公共资源私有化,利用人的自利经济学家针对公地悲剧提出了很多有趣的理论,其中第一点就是全盘私有化,将原本的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私有化,利用人的自利行为来保护公共资源,典型案例就是非洲坦桑尼亚的自然保护区。当时坦桑尼亚偷猎猖獗,经常有偷猎者进入保护区杀害大象等保护动物,使得这些种群的生存受到了极大威胁,政府为了阻止偷猎者使出了浑身解数,但是不仅花销甚大,而且作用乏善可陈。最终,政府决定将保护区包给私人,问题立即得到了解决,虽然保护区的主人也会杀害一些大象利用象牙来赚钱,但是由于大象成了他的私人财产,他为了长期获利就不能将其赶尽杀绝,他必须要考虑长远利益,因此他在杀害一些老象的同时尽力保护母象和小象,以确保他们的数量越来越多,这直接意味着自己的财产增加。与此同时,他还积极的对付偷猎者,由于事关他自己的财产,保护区主人往往绞尽脑汁,防御森严,其工作效率远高于政府公务员(坦桑尼亚政府无能而腐败,这种差距更为明显)。最终的结果是偷猎者数量大为减少,保护区的大象还增多了,保护大象的目的居然以这样一种方式达到了。这一政策可谓十分巧妙,要知道如今世界上种群数量最多的哺乳动物就是牛羊猪这些家畜,而之所以数量多是因为他们成了一些人的私有财产,主人依靠他们获利,自然希望他们总数越来越多,在坦桑尼亚,大象成了家畜,自然可以存续繁衍。私有化确实在坦桑尼亚解决了公共资源被损害的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用私有化解决,如果道路被私有化,有人在其设立关卡收取高额费用,无疑会降低效率;如果学校医院全盘私有化,那么无疑很多人将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因此,私有化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问题。三、方法二:雇佣监管者,引入第三方另一种方法就是雇佣监管者,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就提到,瑞士的托拜尔,日本的一些村庄就通过雇佣第三方的监管者来确保公共资源不被滥用,他们特地从村里选出一些人作为监管者,监督公共资源的使用,如果有人违反会受到很大惩罚,同时罚金的一半将归监管者所有。设立监管者确实是好办法,但是这些村庄的案例只适合村子内部的熟人社会,不适合推广至整个国家,国家级的监管还是要靠政府,但是政府监管面临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官员并没有动机去监管,这是如今食品卫生问题,疫苗问题、环保问题如此猖獗的原因。但是能否仿照那些村庄给监管官员予以奖励呢?实践证明不行,因为一旦将其确立为指标并进行奖励,就会出现钓鱼执法的问题,到时各种冤假错案和敲诈就会降临下来,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所以依靠政府解决,目前来看,也仅是差强人意。四、方法三:耻感文化与社会压力其实,最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不是私有化,也不是政府,而是整个社会的压力,如果一个人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资源,整个社会都会投之以敌意,让其寸步难行,那么,这种以私废公的现象将会极大被遏制,甚至绝迹。典型代表就是日本,一旦你犯了触及大家观念的行为,那么整个社会都将孤立你,对你进行冷暴力,从而使得犯事者不得不自杀。《菊与刀》中特地提到了这种耻感文化对于日本公共秩序的作用。而在欧美国家,这种观念和共识同样强大,在美国,很多违法行为并非由警察发现,而多是公民举报获得,很多华人偷偷将小孩独自放在家里(美国法律不允许12岁以上儿童单独在家)之所以被警察抓获不是因为警察发现其行为,而是其邻居将其举报。在这种强大的公民举报系统下,你几乎很难损害公共利益而不受损。这种道德凝聚下的共识才是最强大的力量,相比之下,政府的监管耗费大量财力,还无法将其根治。因此,形成强大的公民文化以及全社会对于此等行为的谴责,绝对是威力无穷的监督利器
Ⅶ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怎么衡量急需!!!!!!!!
我想,可以分几种情况:(一)如果这边是人的生命,那边是集体的财物,两者发生矛盾,那么,有理由把维护这个人的生命放在优先地位,而把维护集体的财物放在次要的地位。文革时期,先后出现过一些人,为维护集体财物而牺牲生命;改革开放之初,也出现了潘星兰、杨大兰两位小女孩,面对恶徒抢劫,为保护财产,置个人生命于不顾。现在看来,这些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物可再生,而生命则不可再生。为物的利益而牺牲人的生命,显然是价值颠倒。当然,如果这个集体财物,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如战争时期的珍贵药品,我想,以物优先,则还是必要的。(二)如果这边是一个人的经济利益,那边是另一群人的经济利益,两者发生矛盾,则应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兼顾两者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要适当服从社会利益;而社会也不能无条件地得到个人的利益。比如,要修建铁路,必须拆迁民房,这时不能像过去那样无条件地征用民房,而必须给民众必要的补偿。这样才是公平。当个人与集体发生经济利益冲突时,我们以前只强调个人向集体妥协,却没有强调集体向个人让步,这是对个人的极大不公平。《物权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三)如果是一个人的生命,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生命发生矛盾,如行人落水,如民族遭到外敌侵略,个人则必须发扬见义勇为的行为。这是各个民族、各个时代、各个阶层都具有的美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泰坦尼克号的精神,中国亿万抗日将士抗击日寇的精神,是永恒的,是不朽的。不过,在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的同时,社会这一方,则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包括荣誉上的奖励和物质上的回报。否则,英雄流血又流泪,谁能不寒心?!我想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发生冲突,原因多方面。有客观的原因,有人为的原因。我上面讲的是客观的原因。也就是说,既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过错引起,也不是集体的行为过错引起。还有人为的原因。人为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个人存在行为过错,损害了集体(或社会)的利益。如当前许多高官的贪污腐败。如一些高收入的人偷税漏税。如一些企业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等。这种行为,显然需要国家加强法律制裁来解决。个人则应树立法治意识,和遵守公德的观念。二是社会、集体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有许多权利和自由,是属于公民个人的,社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这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尊重不够,干部素质低下,导致侵犯公民权利、自由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如果说个人侵犯社会的权利与自由是一桩过错,那么我们不能不严肃地指出,社会无缘无故地侵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一种罪恶。阁下当知道,法院是代表社会主持正义与公道的。但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许多民众到法院打官司时,虽然法律与正义在他这边,但法院却判决他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他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显然遭到了社会的侵犯。如果他屈从于社会,那么未免是助纣为虐。如果他用举报或继续上诉的方法,与法院的不正确判决进行斗争,我想,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是必定会支持的。也就是说,当个人利益遭到社会利益的不当侵害时,个人利益不但不应让步,而且应据理力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有一种观念十分可怕,即认为有过错的只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社会。愉快相反,大量的过错是社会犯下的。由于社会的力量远远比个人强大——它拥有舆论,法律,警察,军队,习俗,教育———许多个人只能逆来顺受。这导致了多少人间悲剧!封建主义时代,多少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不是这样被侵犯吗?我们今天,城市民工的权利,被企业侵犯的事情,不是也层出不穷吗?因此,一边健全法治,一边提高民众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使民众在遭到社会、集体的侵犯时,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实在十分必要,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Ⅷ 还有人记得这两个个女英雄么
1989年12月,面对歹徒入室抢劫,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桂花信用分社的潘星兰和她的同事杨大兰用鲜血和生命保卫了国家财产,杨大兰壮烈牺牲,潘星兰身负重伤。1990年,潘星兰先后被授予“社会主义金融卫士”、“英雄青年”、“全国金融卫士”等荣誉称号。那一年,“两兰”的故事被选入《小学思想品德》第10册,全国掀起学习“两兰”热潮。事迹及近况详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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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兰潘星兰电影_谁有为大局而死的故事》剧集介绍:Ⅰ 如何去爱护公共财产
潘星兰、杨大兰的故事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她们是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的营业员。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用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被割下仍勇敢地与歹徒搏斗,后来终于疼得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
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还包括一切公共场所的设施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受国家法律保护。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前者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一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后者是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物权法》规定属于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公共财产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爱护公共财产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每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产的义务,必须承担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共财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并提倡公民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公共财产包括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
对待公共财物是爱护、保护,还是浪费、破坏,是一个公民有没有道德的反映。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一要爱护本单位的公物,做到公私分明,不占用公家的财物,不化公为私。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不爱护机器、设备;有些人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视而不见;有些人甚至化公为私,随意占用公家财物,并认为“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二要爱护公共设施,如电话亭、路灯及有关通信线路、交通设施等,还包括保护文物古迹,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有些人不注意爱护公共设施,我们遗憾地看到:街头的公益广告牌被故意损坏,宣传橱窗的玻璃被人为破坏,一些人喜欢在公园、文物古迹等地“信手题词”;有的人甚至把公共设施视为“发财致富的源泉”,恶意偷盗窨井盖,导致夜间行人受伤致残。三要敢于同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作斗争。有些人经常抱怨公用设施差,但是对随意破坏、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无动于衷,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同侵占、损害、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时时处处关心和爱护公共财物。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Ⅱ 帮忙求一人
潘星兰和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凌晨,西北风呼啸着吹过漆黑一片的辽阔的湖北大地,枝江县童市镇桂花农场的职工们都沉浸在甜美的酣梦中.突然,从阴暗的角落里钻出两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农场信用杜的金库……在信用社金库的值班室里,睡着两个19岁的姑娘,一个叫潘星兰,另一个叫杨大兰.信用社的同事们都亲切地称呼她俩是大兰,小兰,今夜正赶上她俩当班值夜.可怕的闯入声响惊醒了两位姑娘,她们急忙起身察看,猛然间,两个脸蒙黑巾的歹徒恶狠狠地扑了上来.身体柔弱单薄的姑娘哪里是强壮歹徒的对手,没几下就被塞住嘴捆住双手.歹徒立刻像两只垂涎欲滴的恶狼一样,贪婪地扑向墙边的保险柜……但是,带密码的钢柜撞灭了他们的美梦!无论两个歹徒怎样拧拽踢踹,就是没有一丝开启的动静,把两个家伙急得上窜下跳,没有一点办法.突然,歹徒把凶狠的目光转向被紧紧捆住的两位姑娘身上."说!保险柜的密码是多少 "一个家伙恶狠狠地窜过来,一把揪下潘星兰的塞嘴布.潘星兰轻蔑地看了一眼歹徒,又亲切地望望杨大兰,没吭一声,而是高高地昂起了头."好,有胆量!"歹徒狞笑一声,扭头吩咐同伴,"把她们分开,你拉一个去厨房审问,我管这个小丫头,老子不信就问不出这几个数来!"另一个歹徒一把揪起杨大兰,连拉带拽地往外面拖去.来到外间,杨大兰趁歹徒不防备,猛地一头撞过去,将那个家伙顶了个跟头,然后奋力向门外冲去.她要跑出去大声呼喊,叫醒群众起来保护国家财产,捉住作恶的坏蛋!但是凶残的歹徒已经拔出匕首向姑娘狠狠扎去!善良,年轻的杨大兰倒在血泊中……歹徒握着带血的凶器回到房间里,见同伙正厚颜无耻地劝说着潘星兰:"你就痛快讲出来吧!说出来有你好处.等开了保险柜分你一半,够你好吃好穿地舒舒服服过一辈子啦!""呸,瞎了你的狗眼!想收买我,办不到!"歹徒悻悻地扭头训斥同伙:"你怎么回来了 那个妞呢 难道她先说了 ""真倒霉!她想跑出去报警,被我捅了!"歹徒咬牙切齿地说,同时挥挥匕首上的血珠.看住潘星兰的那家伙顿时瞪起通红的双眼嚎道:"看见了没有 小丫头,你的小伴儿见阎王去了!你要是不识相点快说出密码,让你俩阴间碰面!"说着也抽出了腰间雪亮的匕首.大兰,我亲昵的伙伴,难道就这样被凶残的歹徒杀害了 一颗泪珠滚出潘星兰的眼眶,但是,她的牙关咬得更紧了!"好哇!我看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歹徒气极败坏地叫着,伸手一把扯下蒙脸布,露出丑恶凶狠的嘴脸,"瞧我怎么收拾你!我要一刀一刀地剐了你,看你嘴硬还是我的刀子硬!"利刃划过,顿时鲜血迸溅,很快潘星兰已经满身是血.她的身体颤抖着,手脚抽搐着,但始终没有哼一声!惨无人性的歹徒却一刀接一刀地割着,扎着,最后,他竟然残忍地割下姑娘的一只耳朵……多处刀伤,大量失血,潘星兰终于昏死过去.两个歹徒见阴谋实在无法得逞,只好趁着夜色逃入黑暗之中.但是,他们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出三天,两个坏蛋双双束手就擒!经抢救,潘星兰终于脱离了危险,渐渐苏醒过来.可是杨大兰却永远离开了我们,离开了她深爱的人们,深爱的这片美丽的土地!
Ⅲ 谁有为大局而死的故事
爱护公共财产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53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公共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 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各地,有很多“爱厂如家”、“爱校如家”、“爱店如家”的模范人物,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模范事迹。 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有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 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下,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 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是我们时代的英雄。 在我国少年儿童中,也有这样的优秀代表。很多少年朋友都听说过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 那是发生在1964年2月9日的事,在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的新宝力格,有一对小姐妹,姐姐叫龙梅,11岁,妹妹妹叫玉荣,9岁。那天,她们帮助爸爸去放羊。没想到,刚走出不远,就遇到了暴风雪。羊群被风雪吹得四处奔跑,这可急坏了姐妹俩。羊群是公社的财产,决不能丢失一只!她们紧紧地追赶着羊群。 风越刮越猛,雪越下越大,气温已经降到了零下37摄氏度。龙梅玉荣寸步不离羊群,在一天一夜的时间里,她们奔跑了70多里地,一直跑到白云鄂博火车站附近,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当时,她们身上的雪全冻成冰,成了冰人。玉荣下半条腿被冻成了黑色。经过医生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龙梅、玉荣才苏醒过来。 草原英雄小姐妹的事迹,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她们不顾个人安危,奋力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尚行为,至今仍被人们传颂。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如果我遇到那种情况,也一定会勇敢地保护国家财产。 这种想法是非常可贵的,但是,我们遇到这种突发事件的机会毕竟是极少的。而且,只有在平时养成爱护公共财产的好习惯,关键时刻才会挺身而出。 爱护公共财产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在学校,不在课桌上、墙壁上乱刻、乱画,不随便摔桌子、砸椅子、扔黑板擦、不踢教室门,不用石子打路灯、不破坏花草树木,等等。见到别人有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要耐心劝阻。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多为人民做好事,使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生活越来越方便。
Ⅳ 请用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卫生为题写一篇演讲稿
爱护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53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公共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各地,有很多“爱厂如家”、“爱校如家”、“爱店如家”的模范人物,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模范事迹。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有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下,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是我们时代的英雄。在我国少年儿童中,也有这样的优秀代表。很多少年朋友都听说过草原英雄小姐妹的故事。那是发生在1964年2月9日的事,在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的新宝力格,有一对小姐妹,姐姐叫龙梅,11岁,妹妹妹叫玉荣,9岁。那天,她们帮助爸爸去放羊。没想到,刚走出不远,就遇到了暴风雪。羊群被风雪吹得四处奔跑,这可急坏了姐妹俩。羊群是公社的财产,决不能丢失一只!她们紧紧地追赶着羊群。风越刮越猛,雪越下越大,气温已经降到了零下37摄氏度。龙梅玉荣寸步不离羊群,在一天一夜的时间里,她们奔跑了70多里地,一直跑到白云鄂博火车站附近,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当时,她们身上的雪全冻成冰,成了冰人。玉荣下半条腿被冻成了黑色。经过医生两个多小时的抢救,龙梅、玉荣才苏醒过来。草原英雄小姐妹的事迹,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她们不顾个人安危,奋力保护国家财产的高尚行为,至今仍被人们传颂。
Ⅳ 宜昌烈士事迹
晕,古代哪来“烈士”一说啊,近代的多了:【张自忠】、【两兰】(杨大兰、潘星兰)……
Ⅵ 如何避免出现破坏公共财产的方法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种现象,就是公共资源被人无底线的滥用和损毁。最典型的就是前些年那些贪图小便宜的大妈。当时,政府修建了很多公共厕所,里面都配有公用卫生纸,一些老人贪图便宜,往往抽取过量的卫生纸甚至将其直接带走。这种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使得政府被迫取消了公用厕纸,以至于以后使用者不得不自己带纸。所有人都因为某些人的自利行为而被迫承担损失,老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了集体利益的损害。(现在很多公厕因为一些人的恶劣行为都不配纸了)很多人斥责老人的品行,认为是过去的贫穷让他们贪图小便宜,甚至有人将其归结为“中国人的劣根性”,从科学的角度,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地悲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都在反复上演,生活水平提高并不能杜绝公地悲剧,最多只能提高侵害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何解决公地悲剧,防止人们的自利行为损害公共利益,一直是经济学家和政府为之努力的目标。这是一场制度和人性的较量。一、公地悲剧:自利行为与作茧自缚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中一个经典的命题,他描述的是在一片公用的牧场上,所有的牧民都争相放养更多的牛,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公地上牛的总量太大,远远超过了草场的承载能力,最终导致草场沙化,所有的牧民都无法放牛了,都赔的血本无归。这个案例旨在告诉人们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终只会导致集体行为的丧失。在现代,这种案例都不少见,在渔场,如果政府不加控制,那么马上贪得无厌渔民们就会把鱼全部打光,连幼鱼和怀孕的母鱼都打掉,以至于整片海域的鱼绝种,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都打不到鱼了。在市场中,如果政府不加规范,那么所有人都会进行投机和欺诈,最终的结果就是市场紊乱,所有人都坑蒙拐骗,进而劣币驱逐良币。盗版成风、抄袭成风,欠债不还,虚假信息等都会损害市场的效率,非洲中东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无法遏制这些现象,从而造成低市场发育度。在一些农村地区,也会发现这种现象,村民们将自己的屋子院子收拾的干干净净,却在村里的公用地上乱扔垃圾,弄得整个村庄臭气熏天,卫生极差。这样的村庄想要依靠农家乐等旅游产业致富显然不可能。因此,要想维护公共利益,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就必须要遏制公地悲剧,我们无法改变人性,但我们同样可以利用人性来降低人性导致的恶。二、方法一:公共资源私有化,利用人的自利经济学家针对公地悲剧提出了很多有趣的理论,其中第一点就是全盘私有化,将原本的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私有化,利用人的自利行为来保护公共资源,典型案例就是非洲坦桑尼亚的自然保护区。当时坦桑尼亚偷猎猖獗,经常有偷猎者进入保护区杀害大象等保护动物,使得这些种群的生存受到了极大威胁,政府为了阻止偷猎者使出了浑身解数,但是不仅花销甚大,而且作用乏善可陈。最终,政府决定将保护区包给私人,问题立即得到了解决,虽然保护区的主人也会杀害一些大象利用象牙来赚钱,但是由于大象成了他的私人财产,他为了长期获利就不能将其赶尽杀绝,他必须要考虑长远利益,因此他在杀害一些老象的同时尽力保护母象和小象,以确保他们的数量越来越多,这直接意味着自己的财产增加。与此同时,他还积极的对付偷猎者,由于事关他自己的财产,保护区主人往往绞尽脑汁,防御森严,其工作效率远高于政府公务员(坦桑尼亚政府无能而腐败,这种差距更为明显)。最终的结果是偷猎者数量大为减少,保护区的大象还增多了,保护大象的目的居然以这样一种方式达到了。这一政策可谓十分巧妙,要知道如今世界上种群数量最多的哺乳动物就是牛羊猪这些家畜,而之所以数量多是因为他们成了一些人的私有财产,主人依靠他们获利,自然希望他们总数越来越多,在坦桑尼亚,大象成了家畜,自然可以存续繁衍。私有化确实在坦桑尼亚解决了公共资源被损害的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用私有化解决,如果道路被私有化,有人在其设立关卡收取高额费用,无疑会降低效率;如果学校医院全盘私有化,那么无疑很多人将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因此,私有化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问题。三、方法二:雇佣监管者,引入第三方另一种方法就是雇佣监管者,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就提到,瑞士的托拜尔,日本的一些村庄就通过雇佣第三方的监管者来确保公共资源不被滥用,他们特地从村里选出一些人作为监管者,监督公共资源的使用,如果有人违反会受到很大惩罚,同时罚金的一半将归监管者所有。设立监管者确实是好办法,但是这些村庄的案例只适合村子内部的熟人社会,不适合推广至整个国家,国家级的监管还是要靠政府,但是政府监管面临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官员并没有动机去监管,这是如今食品卫生问题,疫苗问题、环保问题如此猖獗的原因。但是能否仿照那些村庄给监管官员予以奖励呢?实践证明不行,因为一旦将其确立为指标并进行奖励,就会出现钓鱼执法的问题,到时各种冤假错案和敲诈就会降临下来,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所以依靠政府解决,目前来看,也仅是差强人意。四、方法三:耻感文化与社会压力其实,最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不是私有化,也不是政府,而是整个社会的压力,如果一个人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资源,整个社会都会投之以敌意,让其寸步难行,那么,这种以私废公的现象将会极大被遏制,甚至绝迹。典型代表就是日本,一旦你犯了触及大家观念的行为,那么整个社会都将孤立你,对你进行冷暴力,从而使得犯事者不得不自杀。《菊与刀》中特地提到了这种耻感文化对于日本公共秩序的作用。而在欧美国家,这种观念和共识同样强大,在美国,很多违法行为并非由警察发现,而多是公民举报获得,很多华人偷偷将小孩独自放在家里(美国法律不允许12岁以上儿童单独在家)之所以被警察抓获不是因为警察发现其行为,而是其邻居将其举报。在这种强大的公民举报系统下,你几乎很难损害公共利益而不受损。这种道德凝聚下的共识才是最强大的力量,相比之下,政府的监管耗费大量财力,还无法将其根治。因此,形成强大的公民文化以及全社会对于此等行为的谴责,绝对是威力无穷的监督利器
Ⅶ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怎么衡量急需!!!!!!!!
我想,可以分几种情况:(一)如果这边是人的生命,那边是集体的财物,两者发生矛盾,那么,有理由把维护这个人的生命放在优先地位,而把维护集体的财物放在次要的地位。文革时期,先后出现过一些人,为维护集体财物而牺牲生命;改革开放之初,也出现了潘星兰、杨大兰两位小女孩,面对恶徒抢劫,为保护财产,置个人生命于不顾。现在看来,这些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物可再生,而生命则不可再生。为物的利益而牺牲人的生命,显然是价值颠倒。当然,如果这个集体财物,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如战争时期的珍贵药品,我想,以物优先,则还是必要的。(二)如果这边是一个人的经济利益,那边是另一群人的经济利益,两者发生矛盾,则应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兼顾两者的利益。也就是说,个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要适当服从社会利益;而社会也不能无条件地得到个人的利益。比如,要修建铁路,必须拆迁民房,这时不能像过去那样无条件地征用民房,而必须给民众必要的补偿。这样才是公平。当个人与集体发生经济利益冲突时,我们以前只强调个人向集体妥协,却没有强调集体向个人让步,这是对个人的极大不公平。《物权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三)如果是一个人的生命,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生命发生矛盾,如行人落水,如民族遭到外敌侵略,个人则必须发扬见义勇为的行为。这是各个民族、各个时代、各个阶层都具有的美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泰坦尼克号的精神,中国亿万抗日将士抗击日寇的精神,是永恒的,是不朽的。不过,在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的同时,社会这一方,则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包括荣誉上的奖励和物质上的回报。否则,英雄流血又流泪,谁能不寒心?!我想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发生冲突,原因多方面。有客观的原因,有人为的原因。我上面讲的是客观的原因。也就是说,既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过错引起,也不是集体的行为过错引起。还有人为的原因。人为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个人存在行为过错,损害了集体(或社会)的利益。如当前许多高官的贪污腐败。如一些高收入的人偷税漏税。如一些企业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等。这种行为,显然需要国家加强法律制裁来解决。个人则应树立法治意识,和遵守公德的观念。二是社会、集体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有许多权利和自由,是属于公民个人的,社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这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尊重不够,干部素质低下,导致侵犯公民权利、自由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如果说个人侵犯社会的权利与自由是一桩过错,那么我们不能不严肃地指出,社会无缘无故地侵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一种罪恶。阁下当知道,法院是代表社会主持正义与公道的。但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许多民众到法院打官司时,虽然法律与正义在他这边,但法院却判决他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他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显然遭到了社会的侵犯。如果他屈从于社会,那么未免是助纣为虐。如果他用举报或继续上诉的方法,与法院的不正确判决进行斗争,我想,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是必定会支持的。也就是说,当个人利益遭到社会利益的不当侵害时,个人利益不但不应让步,而且应据理力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有一种观念十分可怕,即认为有过错的只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社会。愉快相反,大量的过错是社会犯下的。由于社会的力量远远比个人强大——它拥有舆论,法律,警察,军队,习俗,教育———许多个人只能逆来顺受。这导致了多少人间悲剧!封建主义时代,多少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不是这样被侵犯吗?我们今天,城市民工的权利,被企业侵犯的事情,不是也层出不穷吗?因此,一边健全法治,一边提高民众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使民众在遭到社会、集体的侵犯时,勇于捍卫自己的利益,实在十分必要,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Ⅷ 还有人记得这两个个女英雄么
1989年12月,面对歹徒入室抢劫,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桂花信用分社的潘星兰和她的同事杨大兰用鲜血和生命保卫了国家财产,杨大兰壮烈牺牲,潘星兰身负重伤。1990年,潘星兰先后被授予“社会主义金融卫士”、“英雄青年”、“全国金融卫士”等荣誉称号。那一年,“两兰”的故事被选入《小学思想品德》第10册,全国掀起学习“两兰”热潮。事迹及近况详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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